在上海闵行区,张某与李某举办了婚礼并同居,然而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为了结婚,张某向李某转账了超过30万元的彩礼,但李某在后续退回了这笔款项,并要求张某重新转账,并备注为“自愿赠与”。张某按照要求再次转账,但李某却既不结婚也不退还这笔钱,双方协商无果后,最终诉诸法院。
经过审理,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,由于双方未完成结婚登记,张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得到支持。法院认为,尽管李某在退回款项后要求改备注,但这笔钱的性质仍要结合支付背景、用途及双方的真实意图来判断。法院查明这笔款项的用途符合彩礼的定义,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判决李某返还约20万元的彩礼。